(2015)碚法民初字第05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590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郑某甲,男,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建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近年来我与被告郑某甲因性格不和,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村XX湾房屋平均分割。被告郑某甲未辩称。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甲于198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6月20日登记结婚,1990年12月25日生育一女,名为郑某乙,现已成年,独立生活。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不能和睦相处。上诉事实,有原告张某某的陈述、结婚证载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甲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是可以和睦相处,夫妻感情可以得到改善,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巧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