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坤与王强斌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坤,王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杨坤,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王强斌,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牛潭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杨坤申请执行王强斌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确认杨坤为ZL201110355559.2“干吸接触法硫酸生产中的自动控制调温调酸调水系统”发明专利的共同发明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