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宗波与李景龙、李凭缘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宗波,李景龙,李凭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700-1号申请执行人高宗波。被执行人李景龙。被执行人李凭缘。申请执行人高宗波与被执行人李景龙、李凭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4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景龙、李凭缘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宗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4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景龙、李凭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依法查封了执行人李景龙(身份证号:××)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80号第7幢3单元3513号(房产证号:1075102024-3-1-7-3513~0)房屋一套。现该套房产已依法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表示由于上述房产正在评估中,希望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报告出来后再向本院恢复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7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