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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素兰与赵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兰,赵桂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徐素兰,住兴隆县。被告赵桂香,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素兰与被告赵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素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素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爱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