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商初字第418号-1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长凯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南京长凯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418号-1原告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大道2号邦宁科技园三楼。法定代表人徐立辰。被告南京长凯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林淮街33号。法定代表人储国新。本院在受理原告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长凯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