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圣良与娄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良,娄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254-1号原告:刘圣良,男,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彬,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战越,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圣良与被告娄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