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笋诉被告夏某举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笋,夏某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张某笋,女,汉族,1983年3月23日生。被告:夏某举,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笋诉被告夏某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笋负担。审判员 侯一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