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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笋诉被告夏某举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笋,夏某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张某笋,女,汉族,1983年3月23日生。被告:夏某举,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笋诉被告夏某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笋负担。审判员  侯一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