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3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夏洪谦与胡凤娟、袁海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谦,胡凤娟,袁海斌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428号原告:夏洪谦,男,195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胡凤娟,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袁海斌,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洪谦诉被告胡凤娟、袁海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夏洪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洪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洪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27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夏洪谦负担。审 判 长 苏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梁秀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世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