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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秀花与郭玉伦、刘兴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花,郭玉伦,刘兴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280-3号原告刘秀花。被告郭玉伦。被告刘兴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开发区东方路与桐荫交叉口西100米路北。负责人催佃军,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新华路。负责人崔建生,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2280-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刘兴民驾驶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被告刘兴民已交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兴民驾驶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玉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