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展万旭与孙洪星、孙美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万旭,孙洪星,孙美霞,刘方瑞,董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展万旭。被执行人孙洪星。被执行人孙美霞,系孙洪星之妻。被执行人刘方瑞。被执行人董全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展万旭与被执行人孙洪星、刘方瑞、董全辉、孙美霞债权一案,标的额为509400元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即民初字字第505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