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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0737号原告朱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