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0737号原告朱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