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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宣善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善宏,郭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907号申请执行人:宣善宏,居民。被执行人:郭文斌,居民。申请执行人宣善宏与被执行人郭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文斌的银行存款19323元(含利息元、案件受理费138元、执行费1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书记员  方成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