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又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又成,杨艾萍,杨世俊,肖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30号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A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代勇,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中秋,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许又成。被告杨艾萍,个体工商户。被告杨世俊。被告肖芳,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又成、杨艾萍、杨世俊、肖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