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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姚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嘉善安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郭瑞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安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郭瑞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姚商初字第107号原告:嘉善安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朱引根,系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郭瑞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安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瑞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安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嘉善安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