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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冯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冯某。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樊国兴,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曹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晓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