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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少民初字第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278号原告宋某甲,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营销代表。被告陈某,安徽省亳州市秋水伊人专卖店店长助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春,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艳丽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甲、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0月10日生一女宋某乙。被告近1年来与一名男性联系密切,原、被告为此经常吵架,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故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8.4万元(从2015年11月起至2029年10月止,每月按500元计)。夫妻共同所有的北京现代ix25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愿意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被告现金补偿。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大男子主义严重,经常殴打、侮辱被告,故被告同意离婚。为了女儿的××成长,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比较合适,并保障探望权的实现。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甲与被告陈某于2009年3月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0月10日生一女宋某乙,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宋某甲提交的结婚证、出生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宋某甲与被告陈某婚姻产生矛盾后,双方没有及时加强沟通,导致原告宋某甲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陈某亦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宋某甲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宋某乙的抚养问题,原告宋某甲有固定工作和固定住所,宋某乙现年4周岁,现已在连云区西墅幼儿园上小班,从维持孩子既往的生活环境及××成长的角度考虑,宋某乙由原告宋某甲抚养较为合适。关于抚养费问题,原告宋某甲主张被告陈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本院综合本地的平均生活费水平、陈某目前的实际收入以及宋某乙的实际需要等因素,认为原告宋某甲的主张并无不当,故予以采信。关于探望权问题,本院认为应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不影响子女日常生活为宜。因被告陈某在安徽省毫州市生活和工作,离连云港市较远,故被告陈某应集中探望为宜,本院酌定被告陈某于寒、暑假期间集中探望宋某乙,寒假集中探望7天,暑假集中探望30天,被告陈某于假期开始的第一个星期进行探望,从被告宋某甲处将宋某乙接走,探望后送回宋某甲住处。关于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苏G×××××号轿车的问题,原、被告就该车辆的价值及归属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即该车价值120000元,归原告宋某甲所有,扣除剩余贷款83766.06元,原告宋某甲给付被告陈某车辆补偿款18116.97元,该协议内容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问题,原告宋某甲称为支付轿车首付款,二人曾向原告宋某甲父母借款35000元,向被告陈某父母借款10000元,但被告陈某对此不予认可,称二人没有向原告宋某甲的父母借钱,则向自己的父母借了30000元,并提供了中国银行的银行流水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宋某甲对该证据有异议,并称被告陈某的父母之前曾向原、被告借款20000元,该30000元中的20000元是还债的,剩余的10000元才是借的被告陈某父母的钱,因原告宋某甲只认可10000元借款,故本院对该10000元借款予以认定,该借款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如案外人有证据证明借贷的事实,可以另行向原、被告主张权利,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宋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原告宋某甲与被告陈某的婚生女宋某乙(2011年10月10日生)由原告宋某甲抚养,被告陈某自2015年11月起每月给付宋某乙抚养费5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三、被告陈某于寒、暑假期间集中探望宋某乙,寒假集中探望7天,暑假集中探望30天,被告陈某于假期开始的第一个星期进行探望,从被告宋某甲处将宋某乙接走,探望后送回宋某甲住处。四、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苏G×××××号轿车归原告宋某甲所有,原告宋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陈某车辆补偿款18116.97元。五、原、被告欠被告陈某父母10000元借款,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宋某甲承担12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12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承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代理审判员  纪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乔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