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城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太仓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继辉、赵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继辉,赵峥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太仓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华琳。委托代理人彭军伟。委托代理人华颖岚。被告丁继辉。被告赵峥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汪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