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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影与安徽和家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影,安徽和家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254号申请执行人:王影,女。被执行人:安徽和家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雷,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影与安徽和家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和家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安徽和家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4500元,申请执行人王影领款后表示,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30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3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