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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君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君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60号原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高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师燕飞,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君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君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君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怀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晓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