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诉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吕霞萍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诉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霞萍。委托代理人马跃平。上诉人吕霞萍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立民撤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吕霞萍以吕丽娟、赵小华、彭信保为被起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3)溧速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调解书。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吕霞萍对(2013)溧速民初字第1931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其既不享有该民事调解书的债权主张权利,也未被确认为债务清偿责任主体;二、该案彭信保与赵小华、吕丽娟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系独立的法律关系,案件处理结果为彭信保与赵小华、吕丽娟双方仅就该债务何时清偿达成调解协议,并未就吕丽娟的具体财产作出处理;三、吕霞萍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生效调解书确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民事权益不包括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故吕霞萍依据赵小华与彭信保发生借贷关系系其婚后债务,吕丽娟的债务加入可能损害其权益主张,要求提起本案之诉,不符合案外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对吕霞萍的起诉不予受理。吕霞萍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吕丽娟无视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溧速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在没有向上诉人履行判决义务的前提下与彭信保达成(2013)溧速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调解书,导致上诉人本能全额受偿的债权无法受偿。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损害了上诉人的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溧速民初字第532号案件是吕霞萍与赵小华、吕丽娟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2013)溧速民初字第1931号案件是彭信保与赵小华、吕丽娟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吕霞萍并非该案件的当事人,且该案件处理结果为彭信保与赵小华、吕丽娟双方仅就该债务何时清偿达成调解协议,并未就具体财产作出处理。故吕霞萍要求撤销(2013)溧速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调解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吕霞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恽妍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