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新狄与吕树丙、汤细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狄,吕树丙,汤细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742号原告:李新狄。委托代理人:温作让,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树丙。被告:汤细微。原告李新狄与被告吕树丙、汤细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上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狄及其委托代理人温作让、被告吕树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细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新狄诉称:2015年2月至4月,原、被告一直存在买卖BOPP薄膜的贸易往来,同年5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李新狄货款140200元,2015年7月,被告吕树丙主动向原告偿还了10000元,后经原告再三催讨,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由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汤细微依法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02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户籍信息,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3、货款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40200元的事实。4、婚姻登记情况,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吕树丙辩称:我向原告购买薄膜是事实,但没有一直不还钱,我4月份与7月份都有还一部分钱,由于今年行情、生意效益不好,我跟原告协商过,想隔两个月还一次。另外,买卖不存在利息的问题,不是借款,买卖欠款很正常,也不是不还,其他事实都承认。被告吕树丙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汤细微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吕树丙未提出异议。被告汤细微在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后既无抗辩,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外,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诉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变更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狄与被告吕树丙之间的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结算清单虽未载明还款期限,但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吕树丙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吕树丙仍未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吕树丙辩称所欠原告系货款,而不是借款,不计算利息的抗辩不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从其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吕树丙与被告汤细微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所欠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汤细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树丙、汤细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新狄货款1302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吕树丙、汤细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受理费2904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陈上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项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