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阮海炎与陈玉四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四,阮海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1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四。委托代理人:陈锡明,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飞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海炎。委托代理人:郑泉明。上诉人陈玉四为与被上诉人阮海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玉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玉四提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玉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2134元,减半收取1067元,由上诉人陈玉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