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润有与山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润有,山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孙润有,居民。被执行人:山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洪箔,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润有与被执行人山东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岚民一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40400元及交付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岚山西路北侧鸿发购物中心001幢*单元*室,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通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岚民一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季秀臻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延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