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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东颂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某、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颂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梁某,张某,马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147号原告山东颂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被告梁某。被告张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颂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张某、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颂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均由原告山东颂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