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江苏大和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德蚨荣工贸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和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泰安市德蚨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江苏大和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工业园区开元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崔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兆平,江苏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海安办事处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安市德蚨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泰山钢材大市场4区。法定代表人杜倩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士东,职员。委托代理人赵长善,职员。原告江苏大和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和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德蚨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蚨荣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德蚨荣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被告德蚨荣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德蚨荣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7月9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兆平,被告德蚨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士东、赵长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和公司诉称:被告德蚨荣公司与泰安全世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世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9日经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根据被告德蚨荣公司的申请,该院通知我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于2013年4月27日保全了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西楹桥支行的存款75万元。我公司曾在法定期限内对保全措施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被告德蚨荣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但被告德蚨荣公司我行我素,直到2014年4月21日,我公司被冻结的75万元才解冻。被告德蚨荣公司与全世发公司、大和公司(作为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判决我公司承担责任。因被告德蚨荣公司滥用诉权,申请保全我公司巨额存款明显失当,被告德蚨荣公司对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要求被告德蚨荣公司赔偿因保全失当造成的经济损失(存、贷款利息差额)70000元。被告德蚨荣公司辩称:根据我公司与全世发公司、大和公司(作为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大和公司所生产的三台设备均不是合格产品,我公司购置该三套设备至今未能实现生产目的,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该案一审、二审判决书,虽然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未判令大和公司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并不说明大和公司没有过错。我公司在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起诉全世发公司及大和公司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大和公司采取保全75万元的措施也不违法,保全亦未给大和公司造成损害,我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大和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德蚨荣公司向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泰安鑫盛数控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泰安全世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世发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要求全世发公司退还货款64万元,并两倍返还预付款、赔偿经济损失。2013年4月26日,岱岳区人民法院通知大和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3年4月27日根据德蚨荣公司的申请冻结了大和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西楹桥支行的银行存款75万元,冻结期限从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大和公司收到岱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后提出复议申请,认为大和公司不应当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且保全大和公司的财产错误,要求解除冻结。2013年8月5日,岱岳区人民法院答复大和公司,认为该案系侵权之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大和公司作为产品制造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从而驳回了大和公司的申请。2013年10月21日,岱岳区人民法院继续对大和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从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2014年4月18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2)岱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一、解除德蚨荣公司与全世发公司之间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二、德蚨荣公司将型号为QC11Y-25×2500、QC11Y-8×6000两台剪板机,型号为WC67-400T×600一台液压折弯机退还全世发公司,全世发公司退还德蚨荣公司货款64万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德蚨荣公司对大和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00元、保全费4020元、鉴定费19855.25元,由全世发公司负担。后全世发公司对岱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安市中院)提起上诉,泰安市中院审理后作出(2014)泰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一、维持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德蚨荣公司将型号为QC11Y-25×2500、QC11Y-8×6000的两台剪板机,型号为WC67-400T×6000的一台液压折弯机退还全世发公司,全世发公司退还德蚨荣公司货款64万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全世发公司负担。2013年1月14日,大和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500万元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为期一年,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次日,该行向大和公司发放借款500万元,偿还日期为2014年1月15日,利率以6%为基准利率,上浮30%。2014年1月3日,大和公司向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海安支行(以下简称海安农商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制造业,年利率为9.6%,2015年1月1日到期。上述事实,有德蚨荣公司起诉全世发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岱岳区人民法院通知大和公司参加诉讼的通知书、(2012)岱商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书、大和公司的复议申请书、EMS回单、岱岳区人民法院复议通知书、(2012)岱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2014)泰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岱岳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有权机关执行情况确认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工商银行在协助有权机关执行情况确认书下方所出具的情况反映、2013年1月14日大和公司与招商银行的借款合同、2013年1月15日招商银行的借款借据、2014年1月3日海安农商行的借款借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证实。本案审理过程中,大和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德蚨荣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已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其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控制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以减轻债权人在权利存在或权利受损害的不确定性得到解决前的一段时间内遭受权利被侵害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该纠纷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应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个要件。结合本案的情况,德蚨荣公司与全世发公司、大和公司(作为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岱岳区人民法院和泰安市中院一审、二审审理后作出判决,并未判决大和公司在该案中承担责任,现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德蚨荣公司在该案中申请保全大和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有错误,况且大和公司在收到岱岳区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后还申请了复议,德蚨荣公司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大和公司作为一家生产经营性企业需要资金周转,由于德蚨荣公司申请冻结了大和公司的银行存款,导致资金不能正常周转,大和公司向银行借款用于资金周转,而大和公司向银行借款的利息远远高于存款利息,由此导致大和公司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客观存在。故大和公司要求德蚨荣公司承担活期存款与贷款利息差额的损失,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大和公司提供的两家银行的借款借据,借款利率分别为年利率7.8%、9.6%,关于损失,本院参照较低标准的年利率7.8%与活期存款利率0.35%的利息差额计算为55109.59元(75万元×7.45%÷365天×360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安市德蚨荣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苏大和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109.5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被告泰安市德蚨荣工贸有限公司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大和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江苏大和重型机床有限公司483元,由被告泰安市德蚨荣工贸有限公司1787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杨云霞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吉顺林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