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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094号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黄党辉。委托代理人郑群,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华,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被告张华已完成缴交责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江紫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