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902号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大桥东侧。诉讼代表人:阚继山,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曾涛,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晓刚,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城关南峰新村16幢2号。法定代表人:陶新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