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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与被告泌阳县××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泌阳县××乡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933号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代表人刘××,职务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泌阳县××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职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与被告泌阳县××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