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与被告泌阳县××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泌阳县××乡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933号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代表人刘××,职务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泌阳县××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职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与被告泌阳县××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铜山乡××村委××组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