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严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徐建辉,宿迁市宿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胡铁民,江苏润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