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李剑飞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剑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562号罪犯李剑飞,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宁县,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3月30日作出(2003)肇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剑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8719.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月30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剑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8719.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剑飞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7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7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李剑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剑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4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获得表扬;该犯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剑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民事赔偿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剑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