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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彭某甲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谭卫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甲,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陈某为与被上诉人彭某甲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原告彭某甲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被告陈某生育小孩彭某乙。2、2015年1月,陈某起诉彭某甲离婚[(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19号],案件于2015年3月5日开庭审理。2015年3月6日,彭某甲与陈某协议离婚。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儿子彭某乙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18周岁……;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存款:夫妻双方无共同存款;2、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财产物品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出资购置的物品、家私家电归属购置方。其他各自财务属于各自,不做任何争议;四、男方婚前房产:位于深圳市下沙某A1栋10K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无任何异议;五、夫妻债务处理……七、特别约定:男方应于领取离婚证后当日支付女方三万元人民币。该离婚协议签订后,原告彭某甲向被告陈某支付了3万元人民币。3、2015年3月31日,原告彭某甲委托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其与孩子彭某乙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5年4月6日出具鉴定结论:排除彭某甲是彭某乙的生物学父亲。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彭某甲精神损失费8.5万元;2、判决陈某退还其怀孕前半年、怀孕后10个月及小孩出生后7个月的所有住院费、护理费、抚养费、扶养费、奶粉钱、尿不湿等的开销共计5万元,并返还其母亲在我家照顾其坐月子期间的生活费、工资、水电等开销共计2万元、返还离婚协议上的3万元的经济援助费并支付所有利息1.5万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原审认为,被告陈某在与原告彭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小孩彭某乙,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据此主张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8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被告退还其怀孕前半年、怀孕后10个月及小孩出生后7个月的所有住院费、护理费、抚养费、奶粉及尿不湿等开销共计5万元,虽然原告对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具体的开销情况,但考虑到原告主张损失项目确系一名孕妇怀孕至生育前后所必然发生的项目,故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1万元,对原告过高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还主张被告返还其母亲在原告家照顾被告坐月子期间的生活费、工资、水电等开销共计2万元,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确系存在上述损失,故对原告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按照离婚协议上约定支付给被告的3万元经济援助费,因该3万元涉及到离婚协议的内容,而关于该离婚协议是否应履行的问题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范畴,而不属于本案离婚损害赔偿纠纷的审理范畴,故对原告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15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陈某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甲精神损害赔偿金85000元;二、被告陈某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生育前后发生医疗费、护理费、抚养费、奶粉、尿不湿等费用退还原告彭某甲10000元;三、驳回原告彭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依法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原告实际交纳300元,退还原告25元),被告负担275元,被告负担之数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行向法院交纳。一审判决后,上诉人陈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金判决过高,请求判令上诉人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及被上诉人对小孩的日常生活开支10000元,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金,在该案的起诉状中全篇捏造事实诽谤(包括对上诉人的人品人格的侮辱、对上诉人家人及家族名誉的侵犯、对上诉人职业素质的侮辱等)、诬告上诉人。事实情况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2012年8月确定关系,××××年××月双方看好房子准备买房结婚,被上诉人拿出自己的钱还有其父亲给的钱,再找他亲戚借了10万元(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己偿还),之后说首付还差几万问上诉人拿,上诉人当时在换工作没钱,就找上诉人父亲借了3万转给他,然后成功买了房。办房产证之前被上诉人说房子会写上双方名字,办完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电话,说因为上诉人没有收入证明写不了上诉人的名字,就只写了他一人的名字,上诉人想既然已经办完了,而且结婚了只要好好处不离婚写谁的名字都是一样的。大概10月、11月双方开始租房同居,没多久搬进买的房子,之后××××年××月××日结婚。婚后发现双方价值观分歧很大,一讲话就争吵,精神上完全没有办法交流,而且双方长期夫妻生活不协调,持续1年多未孕,上诉人想当妈妈,在此期间多次提出离婚,但双方碍于世俗观念未能达成。遂后,上诉人一次做错和他人发生性关系,当月检查怀孕,因当月和被上诉人也有过夫妻生活,上诉人不能确定孩子到底是谁的,但非常来之不易的骨肉,上诉人决定生下来,万一不是被上诉人的就离婚。××××年××月××日生产,孩子血型跟被上诉人一样,长得像被上诉人,上诉人不能确定孩子是不是被上诉人的,孩子的身世像个迷团困扰着上诉人,上诉人变得产后抑郁爱发脾气,被上诉人也正好在工作动荡期压力大,双方一碰面就吵架。上诉人有想过让他们去做亲子鉴定,但是另一方面上诉人又害怕如果孩子是他的,上诉人把那次做错的事情说出来会造成没必要的伤害。直到2014年11月初,因上诉人姑姑买房急凑钱,上诉人见被上诉人在支付宝里有闲钱4万元,就让被上诉人拿3万元出来当还给上诉人父亲,给上诉人姑姑买房用。被上诉人直接发火,并拒绝承认有借过3万元,双方的矛盾大爆发。上诉人着急要到那3万元给上诉人姑姑,就天天找他要,被上诉人一气之下草拟离婚协议打印出来让上诉人明早和他去民政局离婚,并让上诉人带孩子和母亲一周内搬走,上诉人不同意,他遂带衣服离家出走,说双方在他就不回来。局面持续近一个月,上诉人心灰意冷,于2014年12月初搬离家,后一天返回家中取东西,发现被上诉人己换锁。上诉人发送离婚协议给被上诉人邮箱,因为上诉人做错过,孩子的身世未明,所以上诉人的条件是只要孩子和买房借上诉人父亲的3万元。被上诉人修改后发上诉人,他明确怀疑孩子不是他的,但又调整上诉人只有孩子的暂时抚养权,孩子2岁后再根据双方经济能力争抚养权。上诉人觉得条款不公平,为争夺完全的抚养权,上诉人2014年1月起诉离婚,并请求律师维权。律师提醒上诉人可以争取房产,因为上诉人不能确定孩子不是他的,所以上诉人觉得可以尝试争取,万一孩子在法院验出来不是他的争取不到也没关系。2015年3月5日开庭审理了双方的离婚案,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要做亲子鉴定,并且要求分割上诉人名下账户的10多万元,这些钱在相处期间上诉人就一直提醒他是上诉人父母养老的钱,而上诉人也在11月还给他们了。上诉人害怕父母的钱被连累当成共同财产分割,于庭后找被上诉人和解,说上诉人只要孩子,愿意放弃房产,也不分割他的钱(从离婚后损害赔偿庭审中可以估计,被上诉人的存款和理财产品大概20多万元),并希望他也不要分割上诉人父母的钱。关于亲子鉴定,上诉人答应可以等孩子大一点不那么哭闹后一起抱去做鉴定,他答应了,双方于2015年3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后,被上诉人开始给上诉人发恶劣的短信,说上诉人和他结婚就是为了要个小孩,说上诉人诈骗了他们家的小孩,说孩子长大要掐死上诉人,说上诉人在义务帮他养小孩,小孩2岁后要回到他们家去,等等各种挑衅。骚扰近一个月,上诉人的精神处于崩溃边缘。在离婚协议约定的第一次抚养费支付时间之前,上诉人给他说出真相,孩子有可能不是他的。他马上要上诉人给他赔偿,上诉人给他承诺如果鉴定结果出来,孩子不是他的,上诉人退他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3万元,离婚协议里他还未支付的12000元上诉人也不要了,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2015年3月31日,双方一起抱孩子去华曦司法亲子鉴定所,结果出来后,孩子不是被上诉人的。被上诉人出尔反尔,要上诉人赔偿10万元起,并逼上诉人说出孩子亲生父亲,没过几天他又提价到20万元,上诉人实在无力承担,希望他去起诉请求法院来合理裁判。被上诉人不肯起诉,他多次打电话到上诉人公司老板处,告知要带媒体去公司采访,并用言语诋毁上诉人,老板和上诉人沟通后,上诉人不得已辞去工作,被上诉人还向上诉人很多亲属告知了鉴定结果,并借机使用恶劣言语侮辱上诉人及上诉人父母,每天都发骚扰短信、打骚扰电话给上诉人和上诉人父母,内容非常恶劣,甚至还多次言语威胁上诉人孩子的生命安全,被上诉人还邀请了深圳卫视公共频道谢小姐到上诉人住处采访,大声侮辱上诉人并在楼道喧哗造势,上诉人被房东命令立即搬离住处,所有购置的家电家具及大件生活物品都没办法搬走,他还打电话给长沙政法频道吕小姐委托她报道上诉人,据吕小姐透漏被上诉人找了全国几十家媒体要委托他们报道上诉人,导致上诉人后来所有电话都不敢接。上诉人走投无路,主动立案请求法院停止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以及依法判决上诉人应赔偿他的费用(现已撤诉)。起诉后,被上诉人更加变本加厉对上诉人及家人进行长期的骚扰、侮辱、恐吓,并打电话给上诉人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侮辱诽谤上诉人及上诉人父母,导致老家的人背后说三道四,还通过QQ加了上诉人许多同事,在他们面前诽谤上诉人中伤上诉人。并经常打骚扰发短信给帮上诉人出庭作证的同事和她男朋友及上诉人的律师。自小孩身世揭示上诉人无法承受被上诉人的巨额索赔以后,被上诉人的行为对上诉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失业、失家)和精神损害,对上诉人的父母构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对帮上诉人出庭作证的同事和男朋友及上诉人的律师构成了严重的骚扰和恐吓威胁。被上诉人彭某甲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上诉人上诉主张,原审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过高,请求改判上诉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为人民币40000元。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上诉人生育小孩彭某乙,2015年3月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的事实,双方未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2015年4月6日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小孩彭某乙的鉴定结论为“排除被上诉人彭某甲是彭某乙的生物学父亲”,故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确实存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小孩彭某乙的过错行为,对被上诉人已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对此,原告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精神损失人民币8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杰晖审 判 员  李小丽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聂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