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海军诉被告朱耀亮、韩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军,朱耀亮,韩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422号原告田海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住项城市。被告朱耀亮,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项城市。被告韩艳华,女,汉族,生于1975年,住址同上。原告田海军诉被告朱耀亮、韩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海军诉称,2010年6月16日原告的邻居带领被告朱耀亮,因建房急需用钱,向原告借了150000元,月息一分五厘,当时写了借条。原告需要用钱讨要时,被告却购买一辆大众小轿车,新建六层10套住宅楼,自己拥有100多平米房屋两套,4间门面房,并且带买房款60多万现金到外地不见面,却耍赖说没钱。房子建好后,他们说离婚了,把抵押宅基证骗走,把借款条的理由建房改成经商。被告朱耀亮在2014年把老借条换成新借条时,利息强迫原告降低至月息八厘,被告至今未还款,左躲右躲,电话不接,不知所踪。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案件,应当提供被告的实际住所、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告无固定住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凡秀兰审 判 员 邢艳梅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焕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