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一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611号原告姚某,女。委托代理人钟冠华,宜章县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已与被告吕某自愿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邝宏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