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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3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290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潘树刚,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胡茂谦,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甘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