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罗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自愿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蒋茂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