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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东阳市金锐线业有限公司、楼菊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东阳市金锐线业有限公司,楼菊燕,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7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负责人何劲松,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东阳市金锐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菊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楼菊燕。被执行人蒋欣。本院在执行申执请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东阳市金锐线业有限公司、楼菊燕、蒋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6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东阳市金锐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巍山镇荼场村芦糖的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目前该房地产正在处置过程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27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涧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