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阳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852号原告:阳某。被告:赵某。阳某诉赵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阳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审判员 桂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