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8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马辰与北京盛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辰,北京盛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8062号原告马辰,男,2001年5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洋(原告之父),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雪冬(原告之母),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傅德刚,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盛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5幢608。法定代表人杜冠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辰与被告北京盛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惠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辰之委托代理人傅德刚、被告北京盛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杜冠平(以下简称盛大国旅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辰诉称,马辰系王洋与李雪冬之子。2014年8月1日,李雪冬与盛大国旅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委托该公司组织马辰到北京参加“我到北京上大学”夏令营活动。该公司接受李雪冬的委托和授权,在活动期间履行监护职责,负责马辰的人身安全及活动管理职责。2014年8月9日,马辰到北京参加夏令营,当日中午在北京科技大学食堂就餐完毕后,从二楼向一楼步行下台阶的过程中摔伤,事发过程中并无盛大国旅公司工作人员陪同。马辰之伤情经右安门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右踝部软组织损伤。马辰事发后曾收到过盛大国旅公司给付的赔偿款2万5千元,请求法院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抵扣。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赔偿护理费9000元(按照每日150元计算60日);赔偿交通费3451.5元(包括马辰受伤后马辰返回牡丹江的火车票、马辰父母往返北京至牡丹江的火车票、司法鉴定期间马辰及其父往返北京至牡丹江的火车票、司法鉴定期间的北京市内交通费);赔偿马辰住宿费744元(来京进行司法鉴定期间住宿3天);赔偿住院伙食补助150元(住院三天,按照每日50元计算);赔偿营养费10800元(按照每日120元计算90日);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87820元(按照上一年度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898元(包括轮椅、拐杖);鉴定费3390元(含鉴定过程中的复印费240元);诉讼费依法判决。被告北京盛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认可马辰所述基本事实,但是事发时有盛大国旅公司工作人员在场,马辰的损失是否应当全额由盛大国旅公司赔付请求法院依法酌定。盛大国旅公司认可司法鉴定结果,对鉴定结论中存有幅度的部分请求法院酌情确定,鉴定结论涉及的赔偿标准请求法院酌情确定。伤残赔偿金同意按照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就住院伙食补助盛大国旅公司同意赔付。交通费部分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只同意赔付父母来京接马辰的往返费用及马辰回黑龙江的费用。住宿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精神抚慰金由法院依法判决。轮椅、拐杖发票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在黑龙江购买的,盛大国旅公司不清楚具体情况。事发后盛大国旅公司已经赔付马辰赔偿款25000元,请求在赔偿款总额中予以抵扣。鉴定费和诉讼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马辰及其母李雪冬与盛大国旅公司签订《家长委托协议》,委托盛大国旅公司组织马辰到北京参加“我到北京上大学”夏令营。该合同约定活动期间由盛大国旅公司负责开展行前安全教育及行后配合活动,接受马辰家长的委托和授权,在活动期间对甲方履行监护职责,负责学生有关安全及活动等管理工作。2014年8月9日,马辰到北京参加夏令营,当日中午在北京科技大学食堂就餐完毕后,从二楼向一楼步行下台阶的过程中摔伤。马辰受伤后于当日前往右安门医院住院治疗三天,其伤情经右安门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右踝部软组织损伤。马辰之父母在马辰受伤后来京照顾马辰并接马辰回牡丹江家中,共发生交通费2063元。事发后马辰购买轮椅及拐杖支付费用898元。本案审理过程中,马辰申请就其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马辰的伤残等级为×级,护理期限可考虑为30-60日,营养期限可考虑为60-90日。马辰垫付鉴定费3390元(含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复印费用)。为来京进行司法鉴定,马辰及其父亲产生往返交通费1372元及北京市内交通费16元。马辰及其父亲同时支付三晚住宿费744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诊断证明书、住院病例、火车票、公交车票、司法鉴定意见书、住宿费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依据马辰其法定代理人与盛大国旅公司所签订《家长委托协议》,马辰在京参加活动期间,盛大国旅公司接受马辰家长的委托和授权,在活动期间对马辰履行监护职责,应保障马辰参加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现马辰在活动期间受伤,盛大国旅公司对其所受伤害负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护理费一项,于法有据,本院参照司法鉴定意见及一般护理费支出标准酌情确定护理费金额。就交通费一项,马辰所主张的火车票及北京市内公交车票费用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支持,本院依法核定数额。就住宿费一项,马辰所支付住宿费744元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支持;就住院伙食补助一项,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就营养费一项,本院参照司法鉴定意见及马辰之伤情,酌情予以确定数额。就伤残赔偿金一项,马辰主张盛大国旅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8782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盛大国旅公司已经赔付的赔偿款25000元在伤残赔偿金一项中予以抵扣;就精神抚慰金一项,马辰主张数额过高,本院予以酌定;就残疾辅助器具费一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898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盛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马辰护理费五千四百元、交通费三千四百五十一元、住宿费七百四十四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百五十元、营养费三千七百五十元、残疾赔偿金六万二千八百二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八百九十八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九元二角六分(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盛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三千三百九十元,由被告北京盛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惠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日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