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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宁波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镇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宁波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敏青。委托代理人:吕仕法,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挺。原告宁波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物业公司)与被告郑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城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绿城物业公司起诉称:原告系为被告所住桂花园小区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于2008年12月27日办理入住小区34幢401室房屋的相关手续,该房屋属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145.43平方米。此前原、被告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绿城桂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原告与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住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缴费周期及时间等事项进行了规定。2014年1月1日,原告与业委会再度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7月1日起小高层住宅综合服务费调整为每平方米1.8元/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拖欠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综合服务费11255.4元、日常维修费1163.6元及车位管理费1440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电梯公摊费168.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支付,故被告还应支付逾期违约金4989元。审理中,因被告房屋符合宁波市相关空关房规定,原告对被告综合服务费按原诉请的80%比例即9004.3元计收;因被告电梯公摊费已交纳60元,原告于原诉请中扣减,诉请变为108.8元;嗣后,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989元及电梯公摊费的108.8元的诉请,经变更,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综合服务费9004.3元、日常维修费1163.6元、车位管理费1440元,共计11607.9元。原告绿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查询结果证明二份(房屋及车位),绿城桂花园交房通知书、房屋交付验收清单以及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各一份,欲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2.物业办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涉案小区业主委会成立情况;2.物业服务合同二份(合同期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及上述期间收费备案表二份,记帐联一份,绿城交房物品资料清单一份,欲证明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缴费周期和时间、违约金以及管辖法院的约定以及业主交付费用项目包括日常维修费的事实;4.催缴材料一组(关于催交物业服务费的函复印件一份、张贴于被告门上催交物业费的催缴函照片打印件一张,2012年6月5日至2014年11月28日张贴被告门上物业费催交通知单照片18张及存放上述催缴照片电子版的U盘一份(内含照片19张),欲证明被告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的项目、金额以及原告持续向被告催讨的事实;5.2011-2014年原告自行制作的被告电梯公摊缴费明细复印件一组,欲证明主张108.8元的公摊费用;被告郑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郑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对原告诉称进行辩驳和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1至4组证据予以认定;对于第5组证据,因原告撤回相应诉请,本院不予。根据已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绿城桂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被告郑挺系绿城桂花园小区65号401室房屋及-1-121号车位业主,涉案房屋系小高层住宅,房屋及车位面积分别为145.43平方米、13.75平方米。2011年3月1日,绿城桂花园业主委员会(下简称业委会)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截止2011年12月31日,小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15元/月,地下车车位每个30元/月,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调整为小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5元/月;第十二条约定,物业服务费中未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用预收后按建筑面积据实向业主分摊,每6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收支情况;第十六条约定,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每12个月预缴一次,缴纳费用时间为每12个月的第1个月上旬,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约定交费的时间内按时交费;第三十五条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原告有权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对于日常维修费,上述合同未有约定。2014年1月1日,原告与小区业委会再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其中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综合服务费为小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5元/月,地下车位每个30元/月,该期间合同对日常维修费未有约定;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综合服务费为小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8元/月、地下车车位每个30元/月,小高层日常维修费每平方米2元/年,其他约定内容与前述合同一致。因被告拖欠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相关物业费用,经催告未果,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宁波市镇海区物价局分别于2011年11月28日、2014年4月15日备案的关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案小区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显示,涉案小区小高层住宅的日常维修费为每平方米2元/年,该份备案表上涉案小区业委会的意见为“按合同期限实行上述收费标准”,并加盖有业委会印章。本院认为:业委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后,被告未缴纳物业费用经原告催告后,仍不缴纳,显系违约,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经核算,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综合服务费11255.4元【(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每平方米1.5元/月×145.43平方米×30个月)+(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平方米1.8元/月×145.43平方米×18个月)】,日常维修费1163.4元(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月,每平方米2元/年×4年×145.43平方米)、车位管理费1440元(车位费30元/月×48个月)。原告对物业综合服务费按80%的比例即9004.3元计收,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日常维修费、车位管理费,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金额应以本院核算为准。据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挺支付原告宁波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综合服务费9004.3元、日常维修费1163.4元、车位管理费1440元,共计1160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由被告郑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法律文书生效后,有执行内容的部分,当事人应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未申请,将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张发生代理审判员  潘懿峰人民陪审员  王恩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邓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