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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覃庆献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庆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080号原告:覃庆献,男,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816。委托代理人:李成,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李伟泉。委托代理人:龙朝,男,该公司员工。原告覃庆献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龙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6日,原告驾驶粤Y×××××号牌小汽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丹路罗村大桥路段时,因刹车不及追尾周���杰驾驶的粤E×××××号,造成两车受损。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此支付粤Y×××××号牌车辆修理费21536元、评估费1169元。同时原告赔偿粤E×××××号牌车辆修理费600元。原告向被告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粤Y×××××号牌车辆修理费21536元、评估费1169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粤E×××××号牌车辆修理费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故相关证据不再列示。经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23305元予原告覃庆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志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