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调确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白某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调确字第292号申请人白某,女,199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案由:法定继承纠纷申请人白某以其是被继承人白某甲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纠纷,需办理有关继承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确认其母白某甲遗留的位于石河子市城区xx号商服房100%产权份额、在中国农业银行遗留有存单存款21321.13元(账号3XX0)、存单存款10660.56元(账号:30XX4)、22819.33元(卡号:62XX11)及医保卡中所有金额(卡号:62XX11)由其继承,归其所有。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书面承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由保证人韩伟、曾欣宇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白某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司法确认程序,由审判员周春梅进行了独任审理。经本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白某甲(公民身份号码:××)与闫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独生女白某。2006年9月13日,白某甲与闫某离婚,离婚后白某甲一直未再婚。2014年4月5日,白某甲死亡,生前未留遗嘱。被继承人白某甲的父母均先其死亡。位于石河子市城区xx号商服房100%产权份额、在中国农业银行遗留有存单存款21321.13元(账号30×××50)、存单存款10660.56元(账号:30×××64)、22819.33元(卡号:62×××11)及医保卡中所有金额(卡号:62×××11)均为白某甲单独所有。被继承人白某甲死亡后,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女白某。申请人白某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母白某甲遗留的位于石河子市城区xx号商服房100%产权份额、在中国农业银行遗留有存单存款21321.13元(账号30×××50)、存单存款10660.56元(账号:30×××64)、22819.33元(卡号:62×××11)及医保卡中所有金额(卡号:62×××11)由其继承,归其所有。经审理,初步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为保证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告确定的申报权利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违背法律规定。申请人及保证人理解司法确认内容,愿意接受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决定对申请事项裁定如下:一、被继承人白某甲所有的位于石河子市城区xx号商服房100%产权份额,由申请人白某一人继承;二、被继承人白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遗留有存单存款21321.13元(账号30×××50)、存单存款10660.56元(账号:30×××64)、22819.33元(卡号:62×××11)及医保卡中所有金额(卡号:62×××11),上述存款本息由申请人白某继承。公告费500元,由申请人白某负担(已付)。本确认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后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依法办理本确认裁定书主文中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审判员 周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