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63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1966年1月25日,个体,住洮北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住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夏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夏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吉庆海审 判 员  曹永光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