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63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1966年1月25日,个体,住洮北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住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夏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夏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吉庆海审 判 员 曹永光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