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华越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5执34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汪浩,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肖光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莉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华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茸茸,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华越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民五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连带返还申请执行人652.9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应连带返还申请执行人501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广州华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连带返还申请执行人299万元及利息。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委托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调查,仅查到被执行人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悦街30号、32号、34号地下一层的若干车位及一部小汽车(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7月23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3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佐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夏存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