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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大闯与吕泽军、汪希院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大闯,吕泽军,汪希院,程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45-1号原告:余大闯,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程启长,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泽军,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汪希院,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程庆龙,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做出(2015)观民诉保第0034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已调解结案,现被告余大闯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吕泽军、汪希院、程庆龙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余大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泽军、汪希院、程庆龙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邹丁泉审 判 员  陈义南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左可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