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大闯与吕泽军、汪希院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大闯,吕泽军,汪希院,程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45-1号原告:余大闯,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程启长,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泽军,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汪希院,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程庆龙,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做出(2015)观民诉保第0034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已调解结案,现被告余大闯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吕泽军、汪希院、程庆龙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余大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泽军、汪希院、程庆龙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邹丁泉审 判 员 陈义南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左可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