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万严为诉被告薛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严为,薛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万严为,男,生于1965年7月28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号。被告薛力强,男,生于1962年2月14日,汉族,原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工商银行家属院,现下落不明。原告万严为诉被告薛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送达过程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情况,经多方寻找均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要求原告进行补正后仍然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信息情况,且原告亦不愿交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送达,经本院要求原告进行补正后仍然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信息情况,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严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76元,全部予以退回原告万严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铁山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吕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曲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