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57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杨冬成,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冬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王某乙。孩子自出生到现在一直主要由原告抚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被告长期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存在过错,在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方面按照被告有过错的事实来认定。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1000元抚养费。原、被告有以下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43号楼2单元某室房屋及6平方的车库(下称中茵名都房屋);有飞利浦42寸液晶彩电一台(原价2600元)、西门子冰箱一台(3000元)、三台空调(格力挂机,每台30**元)、海尔洗衣机一台(2180元)、联想台式电脑一台(4100元)。原告在一房地产公司工作,月收入2000元。被告王某甲辩称,同意离婚。我要求抚养孩子,不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对原告陈述的赌博恶习,希望原告拿出证据来。我现在没有工作。原、被告当时购买房子时向被告姐姐借了17万元,一直没有偿还。原告走的时候工资卡里面还有6万元钱,应予以分割。庭审中,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反驳称,我们当时是向被告姐姐借了17万元买房,但没有打借条,被告在徐工集团上班时已全部还清了。对被告出示的借条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一直主要由原告及其母亲照顾。再查明,原、被告有以下共同财产: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43号楼2单元某室房屋及6平方的车库;飞利浦42寸液晶彩电一台、西门子冰箱一台、格力空调挂机三台、海尔洗衣机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原、被告同意夫妻共有的房产价值为80万元。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房产证、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均同意离婚。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子王某乙由于之前一直主要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本院决定王某乙由原告抚养,酌定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对于原告诉称的被告有赌博恶习、存在过错的主张,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也予以否认,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抚养小孩,故双方共有的中茵名都房屋由原告居住、所有为宜,原告应给付被告该房屋差价40万元。为了不减损家用电器的价值,飞利浦彩电、西门子冰箱、联想台式电脑为被告所有为宜。对于被告主张的17万元借款、分割6万元存款的问题,由于双方对其争议较大,被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暂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给付王某乙抚养费500元,直至王某乙独立生活为止。三、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43号楼2单元某室房屋及车库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40万元。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飞利浦42寸液晶彩电一台、西门子冰箱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交付给被告。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当承担部分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颜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萍萍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到支付其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