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理善与熊世刚,张宏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理善,张宏梅,熊世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595号原告张理善,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中海,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梅,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熊世刚,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理善诉被告张宏梅、熊世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理善于2015年10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理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张理善负担。审 判 长 向 祥审 判 员 蒋家军人民陪审员 林作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雷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