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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4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854号原告马某,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刘某,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呼 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