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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俊与周洪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周洪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00号原告:李俊,男,200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李俊父亲。委托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洪全,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俊诉被告周洪全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