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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曙光与平顶山市新型耐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曙光,平顶山市新型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01号原告马曙光,男,汉族,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新型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黄谦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曙光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型耐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曙光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刘德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文佳 搜索“”